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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性”概念辨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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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性”概念辨析
    一、“随附性”概念的提出
    “随附性”概念与心-身问题密切相关。心-身问题涉及心智与身体的关系,具体说,心智是否依赖身体或身体是否决定心智?我们知道,因果关系是一种依赖关系或决定关系,即结果依赖原因或原因决定结果。心-身关系属于因果关系吗?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我的手靠近火这个物理事件引起我疼这个心理事件,我疼这个心理事件又引起我缩手这个物理事件,等等。对于这一事实的一般性认可,戴维森(D. Davidson)称之为“因果相互作用原则”(principle of causal interaction)(Davidson,)。然而,心-身因果关系并不是一般的因果关系,因为心智不完全服从物理的因果关系,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或非决定性或非物理性,如通常所说的意志自由。这种意志自由可使我在感到疼痛时不把手缩回,这样便违反了通常的因果规律。如此看来,心理对于物理关系是既依赖又独立的,不同于完全决定性的因果关系。戴维森把心理对于物理的这种关系叫做“随附性”(superveniece)。这个词是他从黑尔(R. M. Hare)那里借用过来的,黑尔在其1952年发表的《道德语言》中,用“随附性”表示道德性质对于自然性质如行为之间的关系。(参见黑尔,第138页)
    戴维森对“随附性”给出这样的描述:“不存在这样的两个事件,它们在所有物理方面是相同的,但却在心理方面有所不同;或者说,
一个在物理方面没有任何变化的对象在心理方面也不可能发生变化。这种依赖性或随附性并不蕴涵依据规律或定义的可还原性。”(Davidson,)
    请注意,这里的随附性所涉及的共变性只有一半,即当物理性质不变时心理性质也不变;而没有另一半,即当物理性质变化时心理性质也变化。这是随附性不同于因果性的方面之一:因果关系是完全共变的,即当原因变化时结果变化,当原因不变时结果不变。此外,因果关系是有时间性的,即原因先于结果;而随附性关系不必有时间性,也可以是同时的。
    戴维森所说的“随附性并不蕴涵依据规律或定义的可还原性”成为争论的焦点。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之间的随附性可以用严格的数学形式或逻辑形式表达出来吗?在什么意义上随附性具有可还原性或不可还原性?这些都是有待澄清的问题。
    二、弱随附性与强随附性
    在戴维森的“随附性”概念的基础上,金在权(Jaegwon Kim)在其力作《随附性的概念》中以详尽的堪称经典的分析,揭示了随附性的逻辑结构,进而区分了“弱随附性”和“强随附性”。(Kim,1984)现令A和B分别代表两类性质(包括关系)的非空集合,“弱随附性”的定义是:
    A弱随附于B,当且仅当:必然地,对于任何x和y,x和y在B类的所有性质上都是共同的,那么,x和y在A类的所有性质上也是共同的。——那就是说,相对于B的不可分辨性蕴涵相对于A的不可
分辨性。(ibid,)
    本文称A为“随附族”,B为“随附基础族”;相应地,称A类的性质为“随附性质”,B类的性质为“基础性质”。例如,A类只包括一对互为相反的性质,即:“是善良的”(K)和“是不善良的”(K)。B类包括三对互为相反的性质,即:“是勇敢的”(C)和“是不勇敢的”(C);“是诚实的”(V)和“是不诚实的”(V);“是仁慈的”(H)和“是不仁慈的”(H)。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A弱随附于B,意味着,如果两个人在B类的所有性质上是相同的,如二者都是诚实的和仁慈的,但却是不勇敢的,那么,他们二人在A类的性质上也是相同的,即,要么都是善良的,要么都是不善良的。换言之,如果他们在A类的性质上不尽相同,即其中一个善良而另一个不善良,那么他们至少在B类的一个性质上是不相同的。
    
    为了得出强随附性的定义,金在权给出关于弱随附性的另一种等价的表述,即:
    A弱随附于B,当且仅当:必然地,对于任何x和A类的任何性质F,如果x具有F那么存在B类的一个性质G使得,x具有G并且对于任何y而言,如果y具有G那么y具有F。(ibid,)
    说这个定义与前面的定义是逻辑等价的,就是说,从前面的定义可以推出这个定义,并且从这个定义可以推出前面的定义。可以说,这个定义是对前面的定义的展开,展开的结果使它包含一个子命题,即“对于任何y而言,如果y具有G那么y具有F”。由于这个子命题没有紧跟一个必然模态算子,所以它只是针对某一个世界而言的。这正是弱随附性的特征。可想而知,如果我们在它前边加上一个必然模态算子,使它具有跨越世界的普遍性,它就会变成关于强随附性的定义。强随附性的定义是:
    A强随附于B,当且仅当:必然地,对于任何x和A类的任何性质F,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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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unlai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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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