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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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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市南区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一、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一)实施机构:市南区卫生局医政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朱晓苏
审查岗位责任人:郑宝东
(二)审核机构:市南区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国荣
(三)决定机关:市南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姚宝善
(四)执法程序:
受理:
1、设置申请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2、执业登记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及各类人员的结构;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清单。
申请门诊部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医疗器械和设备清单。
3、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4、校验
办理校验,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和自查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 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已接收的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待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标准后重新受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3、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审核:由区卫生局医政科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勘查现场:对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进行现场勘查,根据申请内容实地核实申请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科室布局设置等内容,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审核人员应即时将现场整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符合审核标准、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填写不予批准的许可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领导签批
工作标准:
1、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2、受理、审核、复审人员意见及签字齐全;
3、办理过程符合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4、将全部申办材料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5、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对审定通过的,告之申办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作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送达当事人。
对不予审批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送达当事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行使职权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第十五条指出,对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影响,依照管理权限实施以下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全年日常考核奖;
(六)诫勉;
(七)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调离工作岗位;
(十)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纪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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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