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在以后的复辟、七月王朝、秩序党共和国的议会制度下,这个拥有令人倾心的官职、金钱和权势的国家机器最高管理权,不仅变成了统治阶级中各个争权夺利的党派争夺的对象,而且,随着现代社会经济进展使得工人阶级队伍更加扩大、处境更加困难、抵抗更加有组织、要求解放的趋势更加发展,一句话,随着现代阶级斗争——劳动与资本的斗争——采取更鲜明的形式和规模,国家政权的面貌和性质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它一直是—种维护秩序、即维护现存社会制度从而也就是维护占有者阶级对生产者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的权力。但是,只要这种秩序还被人当做不容异议、无可争辩的必然现象,国家政权就能够摆出无所偏袒的样子。这种政权把群众现存的屈从地位作为不容变更的常规,作为群众默默忍受而他们的“天然尊长”则安然利用的社会事实维持下去。随着社会本身进入一个新阶段,即阶级斗争阶段,它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的性质,即国家政权的性质,也不能不跟着改变(也经历一次显著的改变),并且越来越发展它作为阶级专制工具的性质、作为用强力长久保持财富占有者对财富生产者的社会奴役,资本对劳动的经济统治的政治机器的性质。每一次新的人民革命总是使国家机器管理权从一些统治阶级手中转到另一些统治阶级手中,在每次这样的革命之后,国家政权的压迫性质就更充分地发展,并且更无情地被运用,因为革命所许下的、似乎保证了的那些诺言只有使用暴力才能破坏。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二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7卷,643-644页。
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子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但也例外地有这样的时期,那时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专制君主制,就是这样,它使贵族和市民等级彼此保持平衡;法兰西第一帝国特别是第二帝国的波拿巴主义,也是这样,它唆使无产阶级去反对资产阶级,又唆使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196页。
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200页。
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它刚一产生,对社会来说就是独立的,而且它愈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愈是直接地实现这一阶级的统治,它就愈加独立。被压迫阶级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必然要变成政治的斗争,变成首先是反对这一阶级的政治统治的斗争,对这一政治斗争同它的经济基础的联系的认识,就日益模糊起来,并且会完全消失。即使在斗争参加者那里情况不完全是这样,但是在历史家那里差不多总是这样的。在关于罗马共和国内部斗争的古代史料中,只有阿庇安一人清楚明白地告诉我们,这一斗争归根到底是为什么进行的,即为土地所有权进行的。
但是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的独立力量,马上就产生了新的意识形态。这就是说,在职业政治家那里,在公法理论家和私法法学家那里,同经济事实的联系就完全消失了。因为经济事实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必须在每一个别场合下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而且,因为在这里,不言而喻地要考虑到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所以,现在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经济内容则什么也不是。公法和私法被看做两个独立的领域,两者各有自己的独立的历史发展,本身都可以系统地加以描述,并要求彻底根除一切内部矛盾,以便作出这种描述。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347—348页。
“财富”的无限权力在民主共和制下更可靠,是因为它不依赖政治机构的某些缺陷,不依赖资本主义的不好的政治外壳。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掌握……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
——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全集》中文2版31卷,12页。
每隔几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不仅在议会制的立宪君主国内是这样,而且在最民主的共和国内也是这样。
——列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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