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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发生意外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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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发生意外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案情]
    2006年2月10日,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大货车购买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一份,保险期限一年,自2006年2月11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10日24时止,保险金额500000元。2007年1月2日2点15分,原告员工廖某驾驶大货车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开发区往龙腾路方向行驶经龙腾路与华莲路交叉路口时,与从华莲路往体育公园方向左转弯行驶的由郭某酒后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失、郭某死亡、车上乘座人员施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07年1月29日,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经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施某不负事故责任。
    2008年2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和出险通知书,要求被告赔偿保险车辆大货车因肇事引起的经济损失。2008年10月1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被告赔偿:1、死者郭某死亡赔偿金310100元,丧葬费1104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9495元,奥迪A6L小轿车车辆损失230000元;2、赔偿伤者施某医疗及伤残等费用36000元;3、大货车的相关费用;一并附上理赔材料。被告于2008年10月16日收到原告的保险理赔申请书,并于2008年12月25日出具了“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书”,认为:“在交警认定书中明确写明该车系套用其他车牌的无牌大货车。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利益。……适用我司经保监会批复的318车险条款总除外责任第七条第九款‘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属除外责任。因此本案中,投保单中的相关信息及索赔时提供的行驶证复印件信息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所套牌的车辆相关信息不符,属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车牌,且未按规定检验。综上所述,全案拒赔。”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审判]
    新罗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就其所有的大货车进行投保,被告于2006年2月10日签发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保险合同由此成立、有效。原告对大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000元,赔偿限额为500000元,被告也收取了保险金。为此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庭审中查明原告没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套牌车”并不必然会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故被告理应按《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关于原告在车辆上悬挂或使用其他车辆的车牌号是否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双方讼争的保险标的物沪A-J2448号车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套牌”车辆,不存在两车或若干车一保的情况。所谓的“套牌车”是指经交警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的车辆,复制到无牌照车辆上使用,肇事后利用有效牌照的车辆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本案事实原告投保的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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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