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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法-荣炳中心小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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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创建安全的学校—— 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防范
荣炳小学韦方平
专题内容
一、学校事故概述
二、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
三、学校事故的免责
四、创建安全的学校——学校事故的防范
学校频频成被告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成为当前困扰学校办学的难题,也是产生法律纠纷不可忽视的领域。
一、学校事故概述
定义:学生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学****生活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伤害的对象:学生
损害类型:人身伤害(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
时空范围:学校职责范围内,如:学校内、学校组织的活动中
(一)我国学校事故现状
2010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共同主持了一项全国十省市的少年儿童人身伤害大型调查。
学校事故的类型:
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
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
学校设施陈旧造成的事故;
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
文化课和实验课时出现的事故;
劳动和卫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
在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
食物中毒造成的事故;
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事故;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等。
学校事故的特征
特征
(1)环境多样化
(2)大多是由于过失
(3)某些事故中受害者本人往往也有责任
(4)案情一般比较复杂
(5)处理涉及多方利益
状态
%,%;
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700位代表向大会议案组提交了21份关于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
(二)学校事故相关的立法
第一类:如何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的立法
1、民事立法:
1986年《民法通则》
1988年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教育行政部门规章
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针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处理程序、损害赔偿等做出规定,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依据。
《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与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
性质与地位:
《办法》属于行政立法,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侵权责任法》属于法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法的适用:
法律是审判依据,部门规章是参照。
适用于教育领域内: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及家长
《办法》第18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2010年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二类:规定安全职责的立法
1、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
第16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建设标准与选址:政府与学校
第23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周边秩序: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24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安全教育、管理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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