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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会计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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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会计法
教学目的:会计法以规范会计行为,处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为主。本章使学生能够了解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会计报表的对外提供、会计证、会计工作的交接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内容
一、会计法概述
二、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
四、会计报表的对外提供
五、总会计师的规定
六、会计证的规定
七、会计工作的交接
八、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概述
(一)会计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会计是一种记录社会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开支的活动。会计法则是规范会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一、会计法概述
(二)基本原则
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二、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管理会计档案。
监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
 (1)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
 (3)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
2、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如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4、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
5、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
 (3)对“肯定”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5)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
,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四、会计报表的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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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