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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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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章程
【导语】
对于公司来讲,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
规则,是公司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前提,是维
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自治机
制,是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大股东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公司法与公司
章程的有机结合,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重
要保障。
本章的学****重点是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公司
章程的内容和公司章程的效力。本章学****的难点
则是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公司章程的效力,以及公
司章程与设立协议的区别。掌握本章的关键是完
整准确理解公司章程的特征。
第一节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二、公司章程的性质
(一)公司章程性质的一般认识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两种不同观点,即契约说和自治法说。契约说主要流行于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自治法说则主要流行于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契约说认为,章程的制定是基于发起人的共同意思,而且,章程制定后即对发起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具有契约的性质。自治法说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制定者或者发起人,而且当然也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因此,章程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尽管目标一致,关系密切,但是两者毕竟在性质和功能等方面不同,并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差异:
1. 在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公司组织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我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分别针对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设立协议规定为设立环节必备的法律文件;除此之外,对于通常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2. 设立协议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规定,反映和体现公司法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制订。
3.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设立协议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股东包括制定章程时的原始股东和章程生效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都统受章程的约束。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关系,因而它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设立协议因履行而终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及其存续期间,直至公司完全终止。
三、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还是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
(一)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这是各国的立法通例。具体来讲,公司章程的法定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制定的法定性。公司章程是公司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于公司设立阶段,成为公司的设立依据,是公司得以成立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2. 内容的法定性。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可能会导致章程的无效。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3. 效力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效力是由公司法赋予的。我国《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一规定奠定了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
4. 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遵照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进行。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为之。
5. 公司章程须经登记。我国《公司法》第30条、第84条第3款、第93条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同时,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二)公开性
公司章程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而且,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公司的股东及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潜在的交易对象可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途径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在我国,公司章程的公开性特征制度化地表现在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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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