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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成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读顾永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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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
如果你希望成功,当以恒心为良友,以经验为参谋,以当心为兄弟,以希望为哨兵。——爱迪生

一、两个证据规定的背景及意义
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1条—第5条)
第1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采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本条对办理死刑案件(也包括其他刑事案件)确定被告人有罪提出了总体上的质量标准:
(1)严格依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办案(办案依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要求);
(3)程序合法(诉讼程序要求);
(4)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要求)
第2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本条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其要点是:
(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无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注:此处指有罪的案件事实,须有证据,非指无罪的案件。
(2)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有证明力);
(3)只有具有证据能力且经查证属实(有证明力)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注:“证据”与“定案根据”的联系与区别。
第3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权威解释认为本条确立了程序法定原则,其要点是:
(1)公、检、法三机关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必须全面、客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2)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违反法定程序获取、认定证据,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第4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本条确立了证据质证原则(也称: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其要点是:
(1)任何证据须经法庭调查程序进行质证;
(3)只有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第5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本条第1款、第2款明确了作为定罪证明标准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和外延,其要点是:
(1)(一)和(四)是对“证据充分”的要求,是证明标准的外延;
(2)(二)、(三)、(五)是对“证据确实”的要求,是证明标准的内涵。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本条第3款明确了死刑案件定罪科刑证明标准所要求的证明对象,实际上是回应第2款(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指出死刑案件应当证明哪些案件事实,其中(一)至(五)都是定罪事实,(六)和(七)是量刑事实。
(二)关于“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第6条-第31条)
、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6条—第10条)
第6条—第10条对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作出了以下规定:
要审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或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审查方式:辨认、核实、鉴定、其他
-----审查后的认定处理(第8条):
·经审查系原物、原件或与原物、原件相符的,可作为定案根据;
·经审查物证、书证的照片、录像、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不相符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2)要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审查的内容:
·审查物证、书证的来源:是否有证明物证、书证或物证、书证照片、录像、副本、复制品(件)等来源的相关笔录、清单、说明等
·审查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笔录、清单、说明等文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审查后的认定处理(第9条):
·经审查,应附有而实际未附有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相关笔录、清单,所涉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经有关办案人员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物证、书证可以采用;
·经审查,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要审查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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