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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证据学小抄清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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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气味鉴定作为一门特别的刑事技术鉴定,能够满足刑事证据的条件及要求,为诉讼提供证据
(一)刑事诉讼概念和基本属性上的满足

所谓刑事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强调了以下几点:其一,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二,刑事证据必须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其三,刑事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作为气味鉴定,无疑地,能够充分满足了刑事证据的条件。首先,气味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尽管我们看不见,摸不着,但其不以人的主观臆断、感觉所驾奴,不可否认它的存在。)同样气味鉴定的过程是客观存在的活动内容。在整个气味鉴定过程中,警犬是主动者,是由它对嫌疑人的气味进行判定。因此,我们说警犬的气味鉴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次,警犬训导员出现场时对气味的收集、提取,再令警犬进行鉴别、辨认,符合了刑事证据收集、提出的合法性。再次,通过客观存在物(即气味)和警犬的嗅认、鉴定这一外在行为的结合,达到了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从而更加有利地说明了警犬鉴定作为刑事证据的充分性。

(1)客观性。这里的“客观性”,指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气味鉴定的客观性,是不言而喻的了。无论从犯罪遗留气味,气味种类分布,还是犬灵敏的嗅觉系统,都显示出普遍的客观性。因而警犬的鉴定也表明了其客观性。
(2)关联性。关联性的基本含义,即诉讼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从而能够发挥其证据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案件无关的其他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警犬所鉴别的气味源,本身来自于现场,提取于案发地,因而警犬气味鉴定与案件自然而然地有机结合起来,鉴定结论同样具有证据的关联性。
(3)合法性。刑事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是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对于刑事证据合法性的规定,作为警犬鉴定中无论嗅源的收集、提取,还是鉴别、结论,它们都是在法律的程序中完成的,都是合法的行为,故也应是有效的证据。所以,我们说警犬鉴定满足了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为其成为法定性证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鉴定结论的满足
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又称“鉴定人的意见”。警犬虽然是动物,但其嗅觉的发达程度为众所周知,是当今许多高科技仪器所不能取代的。因此,作为一种特殊技术手段的警犬气味鉴定,其“鉴定结论”应当被归为法定证据。
如今所涉及的八种鉴定结论(法医鉴定、司神病鉴定、毒物分析鉴定、痕迹鉴定、文件鉴定、物品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工程技术及责任鉴定)较为常见,但其也并非代表了鉴定结论门类的全部。况且,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继续提高,今后在刑事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将会愈来愈多,因而鉴定所涉及的范围也将会进一步扩展。作为警犬气味鉴定,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也必加入鉴定门类之列,成为证据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员。
鉴定结论在刑事侦察阶段有助于排除犯罪嫌疑和指明侦察方向;有些鉴定结论对认定犯罪事实能够起关键的作用;有的还可成为认定犯罪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警犬气味鉴定结论在很多案件的侦破中确实“战功累累”,不仅在排除犯罪嫌疑上能显示出其优越性,在指明侦察方向,认定犯罪事实上也有较为广阔的“用武之地”。
由此可见,警犬鉴定结论具有客观、可靠的证据作用。
(三)视听资料上的满足
在现代高科技手段的协助下,警犬气味鉴定工作同样可以在视听资料的“载舟”中顺利前进。在整个鉴定过程中,应采取全程录象的方式(其中包括鉴定前的部分准备工作),为案件的顺利侦破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法律依据。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由于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真实感和动态连续性,所以在警犬气味鉴定的过程中,我们用摄象机予以真实的实况录象并保存,可以为法庭将来对案件的审理提供客观、生动的证据。
视听资料所记录的信息一般都比较客观、准确、可靠,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这类资料,就可以提供准确的信息,使犯罪事实迅速得到证明,并可能成为认定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其具有很强的威慑力,某些现代科技设备,可以用作必要的监控手段,以减少犯罪。作为气味鉴定应该极力推从视听资料的使用,以发挥警犬的优越性,从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威慑力的增强上,将警犬气味鉴定推向法定证据性的区域。
因而,随着视听资料在警犬气味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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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