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第一部分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一)违反环评制度
单位:万元
情
节
金
额
类
别
无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
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
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
登记表
项目
0-1
1-3
3-5
情
节
金
额
类
别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报告表
项目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
报告书
项目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3%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验收制度
单位:万元
情
节
金
额
类
别
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报批环评且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登记表
项目
水
5—7
7—9
9—12
大气
1
1—2
2—3
噪声、固废
1以下
辐射
5
5—6
6—7
报告表
项目
水
10—13
13—20
20—30
大气、噪声、固废
2—3
3—5
5—8
辐射
6—7
7—10
10—12
报告书
项目
水
20—30
30—40
40—50
大气、噪声、固废
5—6
6—8
8—10
辐射
10—12
12—15
15—20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应综合类项目进行裁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罚。
第二部分违反水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一)排放超标
单位:万元
情
节
金
额
类
别
超标倍数≤1
1<超标倍数≤2
2<超标倍数≤3
超标倍数>3
造成较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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