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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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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基金会。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汇八方涓流、襄慈善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福建省永安市槐南乡安老,扶幼,助残,救危,帮学,济困等慈善事业。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三明市民政局。
本基金会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基金筹集: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包括港、澳、台团体、海外华侨团体、国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和个人的捐赠;
(二)基金管理: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债券、投资基金等,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连续积累,滚动发展;
(三)基金使用:开展安老,扶幼,助残,救危,帮学,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生存条件,提高发展能力。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在业界拥有良好的个人声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能为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做出贡献。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资金投资运营、捐助及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其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五年内存续;
(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八)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基金会,并交回理事聘书。理事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基金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十)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要求提交特别决议表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本基金会设监事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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