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馆规章制度
纪念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固定资产是一般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之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凡单位购买的财产物资均为国家财富和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占用,归为己有。
三、购置固定财产前,应作出购置计划,经会议研究确定并报政府采购办审批后,方可进行购置。
四、使用固定资产的个人不仅有使用权,还负有爱护和维修保养得责任。
五、凡因业务需要,暂由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使用手续(使用人须在固定资产卡片上签字)。固定资产在试用期间出现损毁或丢失等问题,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购买固定资产后,财务人员应及时核对、入账并同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认真核对填写该物品名称、型号、牌号、数量、金额、存入地点等内容。
七、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如发现溢缺,应及时查明原因,向馆主要领导汇报,并按规定向固资管理部门报批,并相应调整账务记录。
八、财产物资管理,要做到账卡物相符。
九、工作人员在办理调离或退休时,须将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清点上缴,经财务管理人员核实后,方可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
篇二:博物馆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的管理,繁荣首都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博物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博物馆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类活动的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博物馆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区文化、行业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政府兴办的博物馆的事业经费,并逐步增加投入。其他的博物馆的主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正常业务活动经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博物馆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的公益性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博物馆可以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博物馆可以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接受损赠、资助。经营活动的收入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用于发展博物馆事业。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三章管理与监
纪念馆规章制度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