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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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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
2. 管辖范围: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定。
程序原则
1. 合法性原则:侦查活动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
2.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 程序法定原则:侦查行为的启动、实施和结束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程序适用对象
1. 主体:各级公安机关。
2. 人员: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3. 客体:刑事案件。
二、管辖
地域管辖
1. 一般原则: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3. 最初受理:如果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
1. 争议解决:对于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 特殊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直接管辖。
移送管辖
1. 移送条件: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2. 接收移送: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退回原移送的公安机关。
补充管辖
1. 补充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当补充移送侦查。
三、受理
受理范围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并制作《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自首人。
1. 报案:公民或单位口头或书面报告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 控告: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控告侵权行为。
3. 举报:公民向公安机关检举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4. 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受理程序
1. 接受材料:对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写下笔录,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2. 初步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控告、举报。
3. 制作笔录:接受材料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受理期限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知控告人。
四、立案
立案条件
1. 事实依据:有犯罪事实。
2. 法律依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 管辖权: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程序
1. 制作决定书: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 制作不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立案审查
1. 审查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审查,也可以派人进行调查核实。
2. 侦查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措施。
五、侦查
侦查原则
1. 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2. 客观全面:全面收集证据,严禁伪造、隐匿、销毁证据。
3. 及时准确:迅速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侦查措施
1. 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其传唤到指定地点。
2. 询问:询问证人、被害人。
3. 勘验检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
4. 搜查: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5. 查封扣押:对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依法查封、扣押。
6. 鉴定: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鉴定。
7. 技术侦查: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侦查期限
1. 一般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 延长条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 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六、强制措施
拘传
1. 适用对象: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2. 时间限制:持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取保候审
1. 适用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 保证金: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
3. 保证人:可以保证人担保。
4.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
1. 适用条件: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等。
2. 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
3.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
1. 适用对象: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2. 时间限制:
一般情况: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
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可以延长至30日。
逮捕
1. 批准机关:人民检察院。
2. 适用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羁押期限: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七、证据
证据种类
1. 物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收集
1. 严禁刑讯逼供:不得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 全面收集: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3. 合法审查:对发现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证据审查
1. 真实性: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 合法性: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
3. 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联系。
八、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条件
1. 事实清楚:案件事实全部查明。
2. 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3. 性质明确: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 法律手续完备: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程序
1. 制作起诉意见书: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
2. 移送审查起诉: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1. 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院。
2. 撤销案件:对于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九、起诉与审判
起诉原则
1. 公诉为主:除自诉案件外,刑事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 罪刑法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起诉程序
1. 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将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
2. 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
3. 不起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程序
1. 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2. 配合审判:公安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接受法庭调查和审判。
十、执行
执行原则
1. 依法执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2. 准确及时:确保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执行程序
1. 判决执行: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 变更执行: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假释。
3. 执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执行监督
1. 纠正违法:对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2. 检察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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