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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2023年
目录
1. 总则
2. 危险化学品分类与管理
3. 生产与储存安全规范
4. 运输与流通安全管理
5. 事故应急与处置措施
6. 法律责任与处罚条款
7. 附录
1. 总则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单位,适用本法。
管理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从政府监管到企业负责的责任体系。
2. 危险化学品分类与管理
分类标准
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其危险性,依据国家标准GB 30000系列进行分类。
目录管理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制度
3. 生产与储存安全规范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储存安全
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标准。
4. 运输与流通安全管理
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包装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流通监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或者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有关设施、设备、器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予以销毁或者处置。
5. 事故应急与处置措施
应急预案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事故处置
发生事故时,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法律责任与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与停产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进行安全评估的;
2. 未按规定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
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
术语解释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法律法规引用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4.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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