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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规范河南省沐浴业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沐浴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沐浴业,是指提供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的行业。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沐浴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从业资格与条件
从事沐浴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
有符合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三、经营管理
沐浴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沐浴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健全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消费;
保持经营场所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沐浴业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经营者的资质条件;
服务质量和价格;
卫生条件;
消防安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沐浴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
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未保持经营场所卫生的;
强制消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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