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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报检员资格考试第08讲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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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检验检疫机构收费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下发,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计费
1、常用的计费规则如下:
(1)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2)收费标准中以货值为基础计费的,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
(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计费以“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货物。列车多车厢运输,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单一集装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
(4)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实际情况,以检验检疫为一项,数量、重量为一项,包装鉴定为一项,实验室检验为一项,财产鉴定为一项,安全检测为一项,检疫处理为一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其中货物检验检疫费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算计,累计收费。
(5)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重点)
①输入或前往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
②货物更换包装或拼装的;
③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的;
④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
(6)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已实施检验检疫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因检验检疫机构责任撤销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
(7)出入境关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检验检疫费用。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出入境关系人应交清全部费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部分5‰的滞纳金。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收费,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
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入境关系人)。
第三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以下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按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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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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