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行政奖励
计生政策奖励办法为加强和推动本委的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计生工作的有关政策,依据有关计生政策奖励办法,根据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奖励办法。
一、具体奖励措施(一)本委干部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本办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每月发给2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本办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6、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本委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本委给予每人不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二、其他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20**年3月18日
篇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有效预防和制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员干部计划生育登记建制工作成果,完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和国家监察部颁发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法。
第二条举报对象和内容举报对象为我省区域内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奖举报内容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下列事项: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抱养)子女,未主动申报的;
(二)在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违法违纪生育查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法实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四)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六)截留、挪用、***、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的;(七)违反规定发展超生人员为共产党员和提拔任用违法违纪超生干部或违
计划生育行政奖励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