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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保险金该由谁来申请?
本文通过对一起意外死亡理赔案例的处理,简要阐述新《保险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度对保险金申请人的影响。确立保险金给付的申请人,是正确处理保险理赔案件、减少理赔纠纷的重要一环,保险金的申请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10日,某机械厂为其职工投保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5万元。2010年11月2日,被保险人张某在工作中不慎被起重机挤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由单位报案并委托业务员提出理赔申请。
经核查,合同真实有效,案件事实清楚,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无疑,问题关键是要确定谁应是该笔保险金的申请人。
分析
保险金的受益人即应是保险金的申请人。该案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投保单受益人栏空白),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显然单位不能成为该保单的受益人,委托营销员申请保险金无法律依据。又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在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无法确定的,被保险人死后保险金应按照遗产处理。
经调查认定,被保险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其父母双亡,与妻子离异后未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子,年龄16岁,职业为学生,由被保险人抚养,由此确定该被保险人的孩子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由于继承人年龄未满18周岁,根据我国《宪法》和《民事通则》的规定,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现继承人年龄16岁,生活来源依靠父亲,所以应视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所以保险公司必须明确谁是其监护人。在本案中,被保险人还有一个大哥,那么继承人的伯父是否可以作其监护人呢?其母亲是否还具有监护权,从而来申请领取保险金呢?有人认为前妻与被保险人已无关系,由其前妻领取保险金有违被保险人的投保初衷,也不符合保险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宗旨,担心继承人利益会受到损害,主张由继承人的伯父作为申请人。笔者认为,继承人的母亲是唯一合法的监护人,该笔保险金须由其母亲申请。
监护权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民法上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和剥夺,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剥夺父母任何一方的监护权,《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所谓监护是为了监督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对其负教育抚养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本案中母子关系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终止的情形或被剥夺,所以,该案件继承人的母亲仍是继承人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所有的民事行为。该保险金由其母亲(法定代理人)申请领取是符合这一规定的。
可以看出、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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