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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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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A、举办这次学****班的意义
1、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需要
2、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需要
3、贯彻落实《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
法》的需要
4、依法保护放射从业人员健康和福利待遇
5、建立健全全市放射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6、加大放射卫生监督,保护病人健康权益
一、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法律对职业病的解释: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的申报: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5、建设项目的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6、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7、法律对放射的特殊管理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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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