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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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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本省境内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含乡镇企业中的农民),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待年老时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被保险人发放养老金的制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加强管理、确保兑现的原则逐步实施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作为其申请结婚证、准生证、入学等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与家庭赡养、优待抚恤、社会救济和五保供养等相结合,确保农民老有所养
第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由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设在乡(镇)的代办机构具体经办,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六条县、乡两级设立由政府及监察、审计、财政、税务、计生、乡镇企业、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对民政部门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代办机构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被保险人
第七条凡男20周岁至60周岁、女20周岁至55周岁的农民,应当根据自愿原则逐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周岁以下的农民,也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条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应当由投保人到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乡镇企业可以以企业为单位组织农民职工统一投保
第三章保险费交纳
第九条养老保险费由投保人个人交纳,被保险人所在集体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第十条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代办机构必须向投保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交费凭证,并向被保险人发放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分按月、按年、不定期和一次性交纳四种类型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交费类型和交费数量,并可以预交或者中途变更交费类型和数量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投保人按月、按年交纳保险费有困难时,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机
构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时停交;被保险在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生活确实很困难的,由本人申请,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审核,报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从其交纳的保险费中适当借支
第十二条集体补助养老保险费,应当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所在企业讨论确定乡镇企业对农民职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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