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本章要点
本章属于劳动基准法的组成部分,要求理解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的基准制度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规定
第三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节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立法目标——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
2. 特征
(1)实施具有强制性
(2)保护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首要性
(3)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
(4)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5)具有预防性
(6)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7)具有技术性
二、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立法概况
(一)国外及国际劳工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况
最早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是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二)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况
劳动法:1994年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安全生产法:2002年
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三、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中三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者
用人单位
第二节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三、安全卫生标准制度
四、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六、安全卫生监察与监督制度
第三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一、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二、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节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
(一)保护宗旨
以就业和不被非法辞退为核心
(二)保护内容
禁止安排从事有损生理机能的工作
对女职工“四期”保护
其他:如卫生设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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