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环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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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燃煤锅炉房排放标准烟尘排放浓度≤250mg/m二氧化排放浓度≤1200mg/m(2)20**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燃煤锅炉房排放标准烟尘排放浓度≤200gmg/m二氧化硫排放浓度≤900mg/m(3)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烟尘排放浓度≤50mg/m氧化硫排放浓度≤100mg/m(4)烟尘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凡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加倍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限期治理:五、锅炉房主管部门应按时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排污情况,不得谎报、拒报。
六、锅炉作用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到环保部门年检、年审,未经年审的锅炉房不得运行。锅炉房环保设施停用、拆除必须向环保部门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拆除的环保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七、在天然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安装燃煤锅炉,擅自建设的声音锅炉将依法查封。原有燃煤锅炉必须按市、区政府下达的改造计划,限期改为使用清洁能源锅炉或并入集中供热。
八、在天然气管网和集中供供热管网区域外扩建、改建、增容的锅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兰州市实施防治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等规定,到市级环保部门进行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建没的,将依法查处。各锅炉房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各项责任、任务,违反环保法规及上述要求的,环保部门将依法查处。
篇二:锅炉房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锅炉房节能减排管理制度1、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选用节能环保型锅炉产品,使锅炉实现热效率高的工作状态。
2、每季度至少对锅炉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锅炉节能管理和运行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锅炉运行中,应合理配风,压力、温度应保持稳定控制锅炉运行负荷不低于额定出力的70%,不允许锅炉持续2h以上额定出力在100%~110%的工况下运行,不允许锅炉额定出力在110%以上工况下运行。
5、锅炉运行中,应定期做好下列工作:a)每班对锅炉受热面吹灰或使用除渣剂清灰至少一次,保持清洁。使用清灰剂应保证安全性和有效性;b)每2h对管道、阀门、仪表及保温结构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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