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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家庭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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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2学时
、难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行为的认定
:婚姻法诸原则的精神实质
:计划生育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运用
第一节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特征
:指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2)婚姻自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3)婚姻自由行使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婚姻概念:指对婚姻当事人具有一定支配能力的第三人,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结婚情况下,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2)包办婚姻形式:第三人直接选择对象-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或童养媳等。

(1)买卖婚姻概念: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采取强迫、威胁等手段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2)买卖婚姻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
、买卖婚姻的关系
(1)联系
①行为主体都是第三者;
②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
③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
(2)区别
①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②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

(1)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除包办、买卖婚姻外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行为;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形式: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挠或胁迫他人离婚等。

(1)对第三者的处理: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没收财物
(2)对婚姻关系处理:按胁迫婚处理。即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消婚姻,自始无效。一年以上婚姻关系,双方确没有建立起感情,可准予离婚。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一方亲属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
: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1)索要财物的主体不同
(2)婚姻关系性质不同(自愿与强迫)
(3)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判决准或不准予离婚;后者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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