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一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和各类银行票据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机关,核心层和紧密层企业。其他成员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企业财务收入出纳和支出出纳岗位分开设置,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管理收入的出纳凭集团财务部批复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总额,一次性划拨给管理支出的出纳(含承兑汇票、银行存款、现金、原借支单据),管理支出的出纳凭集团财务部下达的资金计划于次月10日给予支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计划用途,一经查出,按资金的1%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五条现金收入与支出管理规定1、现金收入:主要是指销货款、银行提取备用金、收取集资款、往来款项、其它零星收入等。2、现金的开支范围:主要是支付职工工资、奖金、各种劳保福利、津贴、差旅费、小车费用,以及不足转账起点的零星费用支出。3、各单位的出纳,都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收入及时入账,做到账据相符、账账相符,帐款相符。4、严禁收入不记账、挪用公款和短款行为。收入不记帐的,除将全部收入退还外,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出纳短款的,按100%赔偿,长款部分全部归公。第六条现金往来结算规定一、现金借支规定(一)借支报销单据超一个月的按报销总额审批结算90%。(二)借支报销单据超三个月的按报销总额审批结算70%。(三)借支报销单据超六个月的按报销总额审批结算50%。(四)借支报销单据超九个月的按报销总额审批结算30%。(五)借支报销单据超一年的(含12个月)不予审批报销。
(六)对已签字未按时在财务结算的按以上规定处理。二、出纳经手的借支款项未按时间结帐,要追究出纳员的责任。按超期借款总额的1%处罚。三、个人经办业务的费用结算按现金借支规定执行。四、结算程序(一)现金借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各公司财务总监(部长)审批后借支。(二)费用报销: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然后再由各公司财务总监(部长)按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审批后报销。(三)货款的结算:按原规定执行。(四)往来的结算:会计帐面有正式记录的数额由主管会计核实签字后,上报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签字执行。五、经济责任(一)未按程序执行而发生的损失由执行人承担。(二)未按审核、审批执行的,由执行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第七条出纳员库存现金管理规定出纳员库存现金(含美元)过夜不得超过10000元(稻花香酒业10000元,关公坊酒业10000元;楚都酒业5000元;其余紧密型企业20**元),包括产品押奖用的零钞。超过规定限额,一次处罚当事人超过金额一倍以上的罚款。第八条印章、票证管理规定按照印鉴与票证分管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各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由主管会计保管,各公司经办人私章和票证由出纳员保管启用;若需要带印章外出办理银行业务,必须填制外出印鉴审批单,由财务总监或各公司财务部部长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银行存款和银行票据管理规定(五)集资利息计提不得超过国家贷款同期同等利率;(六)广告费按照税法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但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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