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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新县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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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建设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江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导则》《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江西省城乡规划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镇(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为《永新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划定的规划控制区范围;各乡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乡镇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县住建局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村镇规划管理站,接受县住建局的规划管理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永新县城总体规划由永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后报吉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乡)总体规划,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专项规划由县住建局组织编制,报县
人民政府审批;县人大常委会及吉安市人民政府备案;其它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中心区、旧城区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城乡结合部和储备土地、拟出让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建设用地,必须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使用县城总体规划区内土地进行建设,在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有规划管理部门参与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填写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申请表。对有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必须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治理污染的实施方案。
3、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由用地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单位实测现状地形图(含电子板),测图范围大于拟用地周边30 米;对选扯不当和不能安排用地的,复函予以答复,并说明原因。
4、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作为建设方案设计的规划依据;
5、提供建设方案:用地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做出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并提供一式两份报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
6、办理用地手续:县规划管理部门将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提交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1、规划部门对拟出让土地依据土地所在城市规划区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2、国土部门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具备的附件,方可进行拍卖、出让。
3、提供建设方案:土地受让方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附件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做出建设、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由县规划管理部门将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提交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报规划建设委员会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4、土地受让方凭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拍卖、招标出让合同及规划建设委员会或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设计条件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要求、环境协调、地下管线走向,城市设计内容以及其它应控制的事项。
第九条:规划区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按照《永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新县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永府发[2012] 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文体活动场地,停车场和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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