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及其风险防范
黄庆安
[摘要]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落实了“四权”,为林权证持有人提供了有效的抵押物,在这样的背景下,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改善林业融资的一个金融创新产品在各地逐步推展开来并且形成了多种运作模式。但是由于林权所代表的森林资源资产具有不同于一般资产的特殊性,林权抵押贷款不仅具有一般抵押物的贷款风险,还具有其特有的风险。系统地防范和控制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不仅需要金融机构提高贷款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而且更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及相关政策的支持。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8)05-0076-04
一、林权抵押贷款产生的背景
林权抵押贷款是随着我国以林权明晰化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启动和深入而出现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
1、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简要回顾和新一轮林改的主要内容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1981年以来,一直在不同层面和不同程度上进行,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一是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二是开展了以开发者取得稳定使用权的“四荒拍卖”;三是2003年以来开展的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内容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福建省是我国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个试点省份。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展开。
新一轮林改的主要内容概括地说,就是有效落实“四权”,配套改革跟进。主要内容有四方面:一是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通过林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把林地的经营权落实到户、到人,明确林业产权,从而使山林有了实实在在的产权主体,并确立了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二是开展林权登记,发放林权证。通过对林权证上所涉及的山林的面积、四至、树种等相关内容加以核对、确认和登记,并将证书发放给林农,从而从法律上明确林农对山林的产权,确保林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三是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通过规范林权的依法、有序流转,建立统一、公平、高效的林权交易市场,畅通林业经营者的森林资产变现渠道,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四是深化林业配套改革,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和收益权。
2、林权抵押贷款是伴随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而产生的金融创新产品
正是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落实了“四权”,从而使林权得以明晰,并以林权证的形式从法律上明确了林业的产权归属。林农所持林权证拥有了对应的山地和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与收益权。林农“四权”的落实及林权改革后林权证的出现,为林权证持有人提供了有效的抵押物。这样,林权抵押贷款就应运而生。
所谓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法定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拥有的计量确认为森林资源资产的林权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概念中的贷款人是指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林权是指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林权是一项财产权。林权在法律上是以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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