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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方英文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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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方英文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书院的名称是:深圳东方英文书院(以下简称书院)。
第二条书院的性质是: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
第三条书院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人才为宗旨,以双语(汉语、英语)教学为特色,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书院的收益主要用于建设和发展,以保证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第五条 书院的住所地是: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城。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书院的举办者是:深圳市永泰投资有限公司和胜利油田大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书院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书院开办资金:人民币贰仟万元;
出资者:深圳市永泰投资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
出资者:胜利油田大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人民币贰佰万元。
第九条书院的业务范围:
(一) 高中教育;
(二) 初中教育;
(三) 小学教育。
(四)
(五)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书院设董事会,其成员为7人。董事会是书院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筹集办学经费的方案;
(五)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增补、罢免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其他有关书院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制定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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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