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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作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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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秦至明时期中国法制史总结
新闻0801 宋玲玉 20080162
    中国古代法典的演变
法典
关键词


刑书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竹刑
邓析;私人著作
刑鼎
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法经
李悝;6篇;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曹魏律
18篇;刑名;八议
晋律
泰始律;20篇;刑名+法例;准五服治罪;张杜律
北魏律
20篇;官当
北齐律
12篇;名例律;重罪十条
开皇律
十恶;封建制五刑
武德律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确立了唐律德基本内容和风格
永徽律
典型代表;元代以后《唐律疏议》
唐六典
法官回避制度
宋刑统
刊印;分门;综合;收录五代法律
大明律
名例+六篇(中央六部)
明大诰
重典治世;重典治吏
大明会典
英宗
大清律例
最后一部集大成
大清会典
行政法;五朝(康雍乾嘉光)
   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开始于刘邦,至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 (2)“恤刑”原则适用于老、幼、妇、废疾等人。(3)亲亲得相首匿:卑幼藏匿尊长亲属,不处罚;尊长藏匿卑幼,罪应处死的上请皇帝减免,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刑罚制度改革、准五服以制罪、死刑复奏制(北魏太武帝)。   

    ①区分公、私罚(私罪处罚重);②自首原则(自新、不适用情形、免刑、实和尽); ③类推断罪:“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④化外人法律适用;(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⑤“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常赦所不原)
:四等人;蒙汉异法(蒙古人及宗室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审理,汉人及南人的案件由刑部审理。)
:
(1)从重从新原则;
(2)明刑弼教:、
①“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②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朱熹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③这一变通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严苛,往往同轻刑主张相联系。而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3)重其所重(盗贼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清代沿袭了明代法制的这一特点,扩大和加重对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清律中的文字狱均按谋反大逆定罪。
  唐以来种类与重要罪名
1、隋唐:①封建制五刑由隋《开皇律》确立;
②加役流为《贞观律》所创;
③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按赃值处罚、前三属于职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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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