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预捕字(××××)18号
犯罪嫌疑人边×,男,××××年××月××日生,汉族,××省××县人,系××市无缝钢管厂工人,现住××市体育学院内家属宿舍5栋205号。
该犯1971年至1977年在××市××小学读书,1977年9月至1983年7月在××市第××中学读书,1989年高中毕业后到××市无缝钢管厂工作,19××年×月4日因***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市看守所。
经本局侦查,犯罪嫌疑人边×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边×在本市××区××保姆劳务市场,以雇用保姆为名,将安徽省××县来本市谋生的女青年陈××骗至××体育学院36号平房内,欲对陈××奸***。陈××不从,极力反抗,边×恼羞成怒,当即抽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尖刀,朝陈××胸部猛捅数刀,致陈××死亡。
犯罪嫌疑人边×将陈××杀死后,为了逃避打击,伪造现场,并隐尸灭迹,用尖刀将被害人陈××的腹部割开,取出内脏,又将被害人的双臂、双手、双脚以及两小腿肢解。当晚用塑料桶、背包、塑料袋将肢解的尸块及被害人的衣物分别弃于体育学院地下防空洞通风口、乒乓球馆下水道等处。随后,又将自己作案时穿的衣服、鞋子焚毁。犯罪嫌疑人边×供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有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的剪刀、塑料桶、塑料袋、背包及被害人的衣物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边×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涉嫌故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 × ×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48号
被告人刘××,男,××××年××月××日出生,××省××县人,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县××乡××村。19××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罪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涉嫌故意***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9月11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于19××年10月13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19××年8月9日晚12时许,被告人刘××,因怀疑未婚妻之父唐××在婚姻问题上从中作梗,便产生杀死唐××之念。遂从家中携带木棍、手电筒、(1605)农药等作案工具,窜至××村其果园房内,简单对话之后,被告人刘××手持木棍向唐××头部猛打数棍致昏,将(1605)农药强行灌入苏醒挣扎的唐××嘴中,并用木棍继续向其头部猛打,直至唐××不动为止。
经××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死者唐××系被他人用棍棒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目无国法,因婚姻琐事公然报复***,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本案主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现场照片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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