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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程序.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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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程序
海上保险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一般至少经过以下程序:①了解被保险人的分类、特征及资信,②了解保险市场的动态,③策划保险险种,④向投保人介绍险种,⑤接受投保人投保,⑥与投保人商定保险合同内容,⑦签订保险合同,⑧接受保费,⑨出险则进入理赔程序,⑩到期或其它合同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件出现,合同自然解除。
投保
所谓投保就是从投保人角度看待的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保险合同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①了解保险市场的概况,②了解具体保险人的资信和相关的险种,③选择险种,④与保险人商谈合同条款,⑤签订保险合同,⑥交纳保费。
订立保险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磋商,最终达成一致,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①了解保险市场的概况,②保险人和投保人相互了解对方的资信,③介绍和选择险种,④商谈具体的合同条款,⑤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订立的时间有时不是保险合同上所记载的时间,而是交纳保费的时间。
交纳保险费
交纳保险费就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按期如数交纳保险费。一般交纳保险费有一次付清、分期付款、现金支付、票据支付、汇付和托收等方式。
分保险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保险人有时无法单独承担一些价值巨大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风险。为了能够实现这一类危险的分摊,人们采取分保险的方法,就是将一个保险标的的不同风险分散给多个保险人,或者把一类风险按保险金额分散到多个保险人。如果没有募集到足够的保险人分摊保险金额,则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是一个或多个,而保险人则一定是多数。投保人要分别支付给每一个保险人保险费,或者委托其中一个保险人代为转交给其它保险人。在分保险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只有一份保险合同。
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直接承保的危险,将其已经承保的保险风险的一部或者大部,依照合同的规定,转移给其它保险人或保险集团,并支付再保险费的做法。在此种情况下,原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只与保险人( 又称为再保险投保人)有原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有再保险合同关系,所以一般存在两份以上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只需交给保险人保险费就算履行了合同义务,此时保险人无论是否再保险成功都必须对全部保险风险承担责任。
出险通知
当保险标的发生危险事故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及时发给保险人的要求赔偿的书面文件。这份通知书应当清楚地载明出险的标的物,保单概况,出险的时间、地点和性质,可能的出险原因和经过,大概损失的情况和要求保险人到出险现场调查的邀请信。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前往出险现场,或者船舶出险后的第一到达港查看损失情况,办理勘验手续,以便为日后的理赔提供第一手的基础资料。被保险人不能及时提交保险人出险通知,并由此造成保险人无法确定真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
部分海损
部分海损就是保险标的在海上遭遇保险事故后所造成的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
全部海损
全部海损就是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以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全部毁损的情况。法律上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大类。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发生全部毁损的情况,与推定全损相对应。其构成条件是: ①保险标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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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h9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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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