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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专题研究36:企业改制上市中需要协调和关注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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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专题研究36:企业改制上市中需要协调和关注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相关规定与《公司法》的一致性问题
公司法于2006年修订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一些法规、规章需要同步进行修订。起关键作用的文件《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1995年颁布施行的,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改制前需要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应有五个以上发起人等规定,导致外资企业上市的门槛过高。同时,中国自然人能否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外资企业上市后外资股东退出的是事前审批还是事后审批、外资股东需要缴纳哪些税费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规范。
【小兵补充:1、商务部95年1号令好像没有要求发起人5人以上的规定。最近在做的一个外商独资企业改制,引入了境内法人,符合新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半数以上在国内,但整体变更时股东未达到5人,商务部已经批准了。
2、中国自然人是肯定不能成为发起人的——至少目前现实操作中是这样;但是符合06年外资并购规定的中方自然人股东可以作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另外还有这样的说法:如果原为国内自然人成立的公司,运行1年以上的,可以引入外资,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如果中国自然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公司,不行;外商投资公司也不能引进中国自然人增资进去。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形。
3、外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外资股东退出肯定是事先审批(报当地外资局或商务部);
4、对于发起人股份锁定期,与内资企业上市锁定期是一致的。外资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如果不是控股股东,也是锁12个月,如天津普林、梅花伞等。
5、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必须连续3年盈利的规定也已经有所突破。前几天看到一家过会的公司,就是06年引进外资07年改制为股份公司。】
二、新经济、新服务、新商业模式类企业上市问题
1、募集资金项目投向问题。传统类企业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资本性的投资,可以较为容易地披露投资项目的各个细节。但新经济、新服务、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募集资金多用于无形的东西,如网络的建设、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升级、内部管理系统的完善、人力资源的投入、营运资金的补充等,预期效益一般较难预测,故难以形成“确定性”的信息披露,与“详尽披露”的刚性审核要求有一定矛盾。
2、对于盈利模式的理解。新经济、新服务、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盈利模式鲜为人知且不易理解,如QQ和Google,且盈利模式的各个环节会不断裂变、衍生和进化,业绩波动性也较高,容易给人
“充满风险”的印象。
3、主营业务的持续性。高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存在多变性,主营业务也会随经营环境、技术进步等相应发生变化,如果这些变化被认定为主营业务重大变更,即便公司拥有非常好的盈利能力、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短期内也会影响企业的上市。
4、特殊的财务特征与上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的新经济及创新商业模式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指标出现明显的波动,经营稳健性难以判断。有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过低,毛利率远远高于传统行业,公司赚钱能力强且现金充裕,会被认为其没有合理利用财务杠杆而没有必要上市。
5、新商业模式的企业盈利数据缺乏可比性。新商业模式下很多企业都是该类业务的先行者,行业数据采样比较困难,缺少现成的可比数据,企业的素质和发展潜力难以得到佐证。
【作为对创业板企业上市资源的预判断,现在看来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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