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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律制度培训.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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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反洗钱法律制度培训 2009-6
一、相关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7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
2004年 2月1日实施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1月1日实施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3月1日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5月21日实施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6月4日实施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6月11日实施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7月27日实施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2007年8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1997年1月14日实施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3年3月1日实施
《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2004年10月27日实施
二、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三、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四、反洗钱的定义
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五、反洗钱主体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及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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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