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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立法起步较早我国五方面工作须加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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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立法起步较早我国五方面工作须加强
■西安邮电学院郑大远苗玉凤贾永宁
从国外情况来看, 法规建设为信息无障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如何进一步推动信息无障碍的立法工作,加强相关标准体系的研究,加大经费以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是我国信息无障碍工作下一步亟需解决的问题。
国外立法保障信息无障碍
网络无障碍实现“电子欧洲”
欧盟将“实现网络无障碍, 建立全民共有的信息社会”作为“电子欧洲”(e原Europe)计划的重要方面, 并从 2000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此进行讨论和规范。英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DRC) 联合英国标准协会(BIS) 制定了一份网页无障碍方面的规范。这份规范涵盖了无障碍网站开发的各个方面, 比如技术标准、自动测试工具、代码验证方法以及如何让残疾用户参与到设计过程中, 等等。该规范参考国际互联网联盟网页无障碍行动小组(W3C WAI) 制定的网页内容无障碍规范(WCAG) ,并对 WCAG 的运用提供了一套更具操作性的参考。目前, 英国政府已将 WAI的标准(网页内容无障碍指南、编辑工具无障碍指南、用户代理无障碍指南)纳入其采购的技术标准之中。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瑞士、瑞典、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也先后制定了信息无障碍法规,包括网络无障碍和政府采购要求,并积极推进其在欧盟层次上的法规和标准。欧洲标委会、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残联论坛等承担了信息无障碍标准的制定和协调工作,但目前在欧洲还很难看到像美国“508 法案”那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信息无障碍法规或者标准。
美国“508 法案”开先河
美国是信息无障碍立法较早、内容较全、相关标准配合较好、执行较有成效的国家之一。早在 1982 年, 美国就制定了《电信为残障人服务条例》;1988 年制定的《电信无障碍加强条例》是美国电信无障碍的法律组成部分,要求联邦电信系统对听力和语言残障人士完全无障碍; 1996 年修订的《美国电信法》明确规定, 所有电信设备、用户端设备和软件都要做到对残障人士无障碍。
1998 年美国政府修订了《残疾人康复法案》第 508 节(又称“508 法案”) , 要求自 2001 年 6 月起, 联邦政府机构所采用的电子与信息技术产品不能对残疾人(包括残疾政府员工和残疾公民) 构成障碍。可以说,“508 法案”是迄今为止美国有关信息无障碍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规范, 同时也开创了全球信息无障碍立法工作的先河;同年, 美国又制定了《助听器兼容条例》(简称 HAC ACT) , 规定了电话机与助听器的耦合要求,以保障配戴助听器的听力残障人士能有效地使用电话通信。按照 HAC ACT 的要求,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法规 FCC Part 68和 FCC Part 20 又分别对电话机和无线通话设备的助听器的耦合要求, 包括产品合格评定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执行时间表, 做出了明确规定。
日本重点推进信息无障碍
日本在 2001 年颁布的《Re-Japan2002》信息社会重点建设计划中, 推出了解决残障人和老年人信息无障碍的目标和措施,明确提出要建设信息无障碍环境。日本工业协会颁布的 X8341号工业标准分为通用条例、信息处理设备、网页内容等三部分, 目前该标准正在进行扩展,还将增加电信设备及办公设备两部分内容,从而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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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