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63一67、74条;
《证据规定》第2、4一9、15、17、19、23一25、27、28、33一35、36一44、47、50、53一56、59、61、63、64、67一69、73、75、77、80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3、64、68、72条。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简称为“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证据材料:又称证据资料,是指当事人收集并提供给法院以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证据资料
证据
查证属实
(二)民事证据的特征
。证据本身是客观的事实;作为证据的事实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证据要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与其他证据之间有相互印证的关系。
。某些证据必须具备实体法所要求的特定形式;当事人、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证据
合法性的三重含义:
形式合法
收集手段合法:证据规定68条: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合法:——质证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力、证据资格,是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它是被人为赋予的资格能力,与证据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具体体现为合法方法、合法形式、合法的来源以及法定的审查程序等几个方面。是证据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的证明能力。证明力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件。
证据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证据力
证明力
客观性
关联性
形式要件
内容要件
合法性
三、民事证据的分类 本证反证
理论分类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传来证据原始证据
间接本证间接反证
证据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法定种类当事人陈述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法定种类
民诉讼第55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刑诉42条规定七种:
刑诉民诉
(1)物证、书证(1)书证
(2)证人证言(2)物证
(3)被害人陈述(3)视听资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
(5)鉴定结论(5)当事人陈述
(6)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结论
(7) 视听资料(7)勘验笔录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被害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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