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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必看(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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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法第十章共有
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按份共有-→合伙财产的性质
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下面我们复****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现在讲财产共有。什么叫做财产共有呢?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特征
讲到共有的法律特征,一定要注意:
(一)共有的主体必须是多数人
考试的时候总爱考你这一要点,所以一定要注意。一个人买了两套房子,这个时候他是享有了两个所有权,不叫共有。两个人买了两套房子也不叫共有。只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同时享有某一个民事权利,承担某一个民事义务的时候才叫共有。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必须是多数人,而不能是单一的主体。
(二)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共有物的全部。也就是说,共有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同一项财产。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出现,特别是随着商品房的出现,“区分所有”即必须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东北的那个案例,一座小楼两个单位所有,楼上的单位将自己的房子转让给了一位个体户,那位个体户要开饭店,所以就在屋外侧修了一条直通马路的楼梯。过了几年,有关部门责令其拆除违章建筑,他没有办法又去要求楼下的单位,我还要走公用楼梯。该机关说,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了,你丧失了胜诉权了!不行!实际上这也涉及到了“建筑物的区分所有”问题。
所谓“建筑物的区分所有”,就是指多个所有人,对同一个建筑物的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的部分,分别享有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同时对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权,最后还要对整个建筑物的管理和维修享有一种成员权。
每一家在一座商品楼里各自买了一套房子,这就是数个人共同享有“区分享有所有权”。区分所有其实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也就是说,各个所有人对于能区分的各个部分享有独立的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
第二层含义,就是对于共同使用的部分,如共同的地下室、共同使用的楼梯等,推定共同共有。所以上面那个案例中,楼梯才是共同共有的,楼上那一家即使长期没有对楼梯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依然享有所有权。这和诉讼时效并没有关系。
第三层含义,现在叫做“物业管理”,即楼内房屋的每一个所有权人对于整个建筑物的管理和维修,还享有一种“成员权”。这种权利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这三个权利加在一起才被叫做“区分所有权”。
所以共有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其客体是特定的同一项财产。
这个楼梯、这样的地下室,还有什么屋顶花园、前堂会所之类即是依“区分所有”
的理论才被推定为共同共有的。
(三)共有权的行使
共有人对共有物既可以按照各自的份额,也可以不分份额完全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简而言之,共有权的行使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男同志买了五张彩票,交给了城里的一个亲戚,让她帮助查一查有没有得奖。不过此人把彩票的号都另外记下来了。这个亲戚的女儿就在银行工作,一查,还真得了一等奖几万元,自然其就把奖券兑现了,但没有告知这位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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