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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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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蒲川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是民法的最终词源。
汉语中的民法来自日本,1866年津田道真将荷兰语的“burgerlek reget”译为“民法”,而清朝末年,我国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民法一词最终被我国法律所采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jus gentium)而言的,市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自第3世纪后,因对罗马境内所有的住民均赋予市民权的结果,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遂告消失。其立法的标志为优士丁尼编纂《罗马法大全》,无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惟自用语沿革论之,万民法为国际法之语源,市民法则为私法之语源。于是,中世纪以来,jus civile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其后用于私法之义。英语为civil law。
二、民法的涵义
民法一词有多种涵义,主要有: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法,即民法典;实质民法是指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种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而民法通则是对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规范的规定。
4、民法学
在我国,民法学是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三、民法的定义
尽管民法一词为各国通用法律术语,但国际社会对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和学说多从“私法”的角度定义民法。如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一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一条:“本法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这是迄今仅见的两个立法定义。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一般也将民法定义为“规律私人间一般社会关系之私法规范。”
在英美法系,civil law并不用来代表这些国家自有的某一实体法部门,而只是学者们(主要是比较法学者)用来指称某一外国法律部门或法律文化的术语。
我国学说将民法定义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关于财产的概念,有多种理解,一般认为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财产关系可以分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支配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物权和知识产权关系是静态财产关系的典型。
动态的财产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指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债权是动态财产关系的典型。
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具有三个特点:
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方面的利益。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知识产权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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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