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指以实现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动产抵押权、留置权。
4,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性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者预防妨害,有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权利。(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危险)
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的完满状态在受到侵害时在物权请求权以外的物权保护方式,此主要表现为物权人之物被他人占有时的物权保护方式。
5,物权的保护:主要指物权权利人在正常行使其物权时受到他人的不法妨害或物权人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物权人得排除侵害或妨害的请求权,以保障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实现。
物权确认请求权:主要指不同法律主体对于某一特定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发生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物权的请求权。
6,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分为登记要件模式(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和登记对抗模式。
7,现实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现实管领支配(占有)移转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指在动产物权让与时,受让人已经占有让与动产,此时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该交付即已完成。
指示交付:又称为返还请求权让与,指动产物权让与时,该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此种方式与占有改定相同,也不适用于动产质权。
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让与时,当事人约定出让人仍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作为间接占有人获得动产所有权。
8,异议登记:主要是为了保护与名义登记不符的真正不动产物权人的利益,赋予真正不动产权利人通过主张权利而消除登记公信力的救济方式。
预告登记:主要是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
9,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法定的财产权;主体是所有人;独占的支配权;无限期限制的权利;完全物权,包含了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0,原始取得: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与愿所有人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劳动生产收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没收遗失物的拾得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继受取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所有。
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所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于其建筑物专有以外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随专有部分的处分一并处分的权利。
12,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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