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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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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伊刑初字第220号
公关诉: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机告人:张三,男,44岁,河南郑州人,汉族,初中文化,伊宁市小麦加工厂老板。住河南省郑州市火车站路四巷三号,现羁押与伊宁市解放路派出所。
辩护人:孙军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伊宁市伊检刑诉【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张三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向本法院提起公诉,本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伊宁市人民检查院指派检察院李京出庭审理了本案,被害人昭苏种马厂,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孙军,证人李涛,鉴定人张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张三1999年在开办面粉厂期间,与昭苏马场签订收购协议,在销售全部面粉后,携所欠麦款100吨共计95000元逃匿。
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的上述罪行事实,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如下:
,发货单,交货凭证.
2..被告人陈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他人继续签订并履行合同,接受对方财务后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张三自行辩护称,2007年自西安至新疆,是为了还欠款,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故意的主观意图,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合同诈骗。
经法院审理查证后所认定的事实如下:
,与昭苏种马厂签订50吨小麦赊购合同,实收146吨,共还清46吨小麦款,销售全部面粉后,携款和妻儿逃往郑州。
,变卖所有的(包括家中)贵重物品。
上述事实,,发货单,交货凭证。。。。
本案认为:被告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和相应的法律行为,这是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纠纷的界限。综观本案,被告收回全部麦款后,携家眷逃匿,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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