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
订
线
行政答辩状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
电话
因大连市*********公司不服我局作出*********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提出
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欠缴社会保险费事实清楚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
1、申请人确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2001年7月至该年底,而后从2004年8月欠缴。
以上事实清楚,我们作出处理决定的欠缴时间是起止时间,申请人已经缴纳部分实际已予扣除。
2、关于25名劳动者已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人并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然存在欠缴这25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事实。
3、关于申请人提出欠缴社会保险费标的1,027,288元显属错误的问题。
我局通过区劳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区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调查核实,并有书面材料为据证明申请人自2001年7月至2008年4月欠缴41名劳动者医疗保险费291,100元,失业保险费100,188元,自2001年7月至2009年9月,欠缴社会保险费636,000元(从2008年5月1日起,五种保险由区劳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征缴),合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027,288元,事实清楚。
二、我局对申请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称25名职工已经法院判决确认终止劳动关系,其社会保险费用已经法院依法判决并正在执行是错误的。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旅民初字第99号为例,法院判决:关于社会保险金的请求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相应职能部门依法处理。而我局是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能部门,因此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补缴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我局根本不存在行政权干扰司法权,同时也不存在程序违法。
1、申请人确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
2、关于*名劳动者已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
3、关于申请人提出欠缴社会保险费标的显属错误的问题。
二、我局对原告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附:本答辩状副本3份
装
订
线
行政答辩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