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诉讼的证据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及规则
第三节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第四节证据的质证
第五节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证据特点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行政争议有关事实的材料。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一) 一般特点: 相关性、客观性、合法性
(二)特有特征:
1、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是在行政程序中已产生或确定的证据。
2、在行政诉讼中,主要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
3、其证明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
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节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及规则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一)概念
法律设定的一种风险,谁主张,谁举证,否则要承担由于举证不能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二)举证责任分配
1、被告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旧行诉法第32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新行政诉讼法第34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的相关条文: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一)举证期限
1、被告的举证期限:
旧: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新: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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