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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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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信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与卖方签署合同,卖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银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方偿付的债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
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我行,或由我行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并由我行直接扣收。
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我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后由我行扣收。
第六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回购型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卖断型保理业务)。
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卖方申请,我行受让其与买方因交易产生的债权,买方不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我行有权向卖方追索,或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我行回购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转让应收债权的卖方承担。
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在其所转让的应收债权因买方信用问题而到期无法收回时,我行不能够向卖方进行追偿,所转让的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完全由我行承担。
本办法中所称信用问题,是指除下列以外情形:商务纠纷、欺诈、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定或仲裁的原因,导致买方到期不付款。
本办法中所称商务纠纷,通常指卖方违反商务合同的义务,及/或买卖双方因商务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的品质、交货方式及期限、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及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情况而产生的争议),及/或买方与卖方达成债务免除、折让、和解、抵销等合同的情形。
本办法中所称的追索权,是指我行依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偿还我行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额度是否可循环分为非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和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
非循环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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