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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犯罪侦查制度.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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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犯罪侦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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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主体
1、检察官。德国侦查程序有一个十分显著的特点:侦查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司法警察作为检察官的助手,在检察官领导和指挥下实施具体的侦查活动。当然,这只是法律所作的书面规定,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一般都是由警察独立实施的。不过,检察机关有权随时指派检察官参与警察正在进行的任何侦查活动,并充当侦查的领导者;而且检察机关不论是否参与侦查活动,都对侦查的成果和证据的可靠性承担最终的责任。
刑事警察开始侦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检察官的要求对某案件开展侦查;,刑事警察的权限仅限于初始侦查活动,随后应向检察官报告并请求指示。由此可见,德国的检察官是重要的犯罪侦查主体,尽管其不是侦查活动的具体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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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警察。德国的警察系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联邦警察机构;一部分是邦警察机构。这两级警察机构分别由联邦内务部和各邦内务部领导,它们各有自己的管辖权限和分工,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过,它们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互相配合与协作。如果遇到难以解决的矛盾冲突,则要由全国内务部长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一)联邦警察机构
德国联邦警察机构的主管部门是联邦内务部。内务部是联邦政府各部中人数最多、机构最大、管辖范围最广的一个部。内务部下还设有 35 个直属机构,其中包括德国最主要的犯罪侦查机构―联邦刑事警察局和联邦边防警察局。
(1)联邦刑事警察局(BKA)
基于德国联邦政府体制,BKA虽不以德国刑事警察领导者自居,实际上却是整合各邦打击刑事犯罪的中心。其基本职责是侦破跨州界和跨国界的犯罪案件,协调各州刑事警察机构的工作;支援和指导各州刑事警察机构的工作;同国际刑警组织开展业务联系,收集全国犯罪活动的情报;保证重要人物的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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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KA于下列情形始介入地方犯罪侦查工作:
1、应邦政府请求;2、联邦内政部长于特殊案件下指令;3、联邦总检察长之委托;
此外,作为国际刑警组织的德国总部,BKA还负责下列案件:1、有国际犯罪组织,其非法交易毒品、武器、弹药、爆炸物;2、有国际犯罪组织,其生产伪钞,而有需赴国外调查者;3、有因政治动机,针对联邦机关重要成员、国宾及其外交代表成员之生命、自由侵害案件。
目前,BKA约有4850名工作人员。
(二)联邦边防警察局
联邦边防警察局也是德国打击犯罪的一个重要联邦机构。该局的基本职责是保证边境安全和进行边境检查;缉捕各种罪犯、特别是恐怖犯罪分子;保卫联邦政府要地、外国使团驻地、国家领导人和来访外国贵宾;支援各州警察机构的紧急行动和及时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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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边防警察局中最著名的部门是“第九边防警察大队”。该大队成立于 1972 年,是德国最精锐的反恐怖特警队。 1977 年 10 月,该大队在索马里的摩加迪沙成功地营救出被劫机犯绑架的人质,一举成名。
联邦边防警察局共有警员约 2 . 7 万人,分驻在南德、德中、德西、北德、海岸等管区。
(三)邦警察机构
自上世纪 50 年代末至 60 年代末,德国各邦相继制定了自己的警察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各邦的警察部队。由于依据的法律不同,所以各邦警察系统在机构设置、权限范围、服装设备,甚至工资待遇等方面都很不统一。虽然德国在 70 年代末曾努力统一各州警察机构,但目前各邦的警察系统仍保留着很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相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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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警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本邦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对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侦查犯罪行为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交通法规监督和管理交通。
目前德国十六个邦都设有刑事警察局,从事犯罪侦查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在德国社会中,一般警察的收入属于中等偏下的水平。因此,许多警案在工作之余去寻找第二职业,如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为供电公司查电表、开出租车、当酒吧服务员等。有的警察甚至当上了酒吧的老板。警察机构一般都允许其警员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但兼职工作不得影响警察的正式工作,而且警察不得从事与警务有关的第二职业。例如,警察机关的规章明确规定警察不得在业余时间从事***、赌场保镖、商店保安人员等工作。德国警察机构对警察从事第二职业所采取的这种比较宽松的政策,对于稳定警察队伍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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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犯罪侦查制度的总体特点
1、德国有关犯罪侦查的立法相当完整,不仅在国家层面上有刑事诉讼法,警察法,各邦自身也制定相应的警察法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而且这些立法,基本涵盖了目前警方使用的一些重要的侦查行为。以德国刑事诉讼法为例,其就用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了监听、派遣秘密侦查人员、使用某些科学仪器(行动通报器、夜间照明设备)、设置缉捕网络追缉(相当于我国的网上追逃)等措施的使用条件和使用程序,一般这些措施都需首先得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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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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