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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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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刑法学
(各论)
1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一) 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刑法通说认为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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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特定”的理解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虽然对象特定但是实际被害为多数人的特点,即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而且绝大多数的犯罪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的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程度,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常常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料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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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即使指向特定的对象,但同时也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如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虽然是以枪支、弹药、爆炸物为对象,但枪支、弹药、爆炸物一但流散在社会上,就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也即构成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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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 “不特定”并不是说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人没有特定侵犯对象或目标。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人,有的在主观上也有要侵犯的特定对象,同时也会对损害的可能范围有估计和认识,客观上有指向的目标,只不过其行为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实际后果则是犯罪分子难以控制的。
(2)如果行为按照其现在只能危害某一特定的人或者财产,而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特定的人或财产,而且有意识地将危害的范围控制在这一范围之内,事实上也是如此的,就不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也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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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涉及法益的理解
刑法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涉及的法益是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的规定,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可能既不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也不侵犯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公共安全,应该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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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类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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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从后果上判断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难;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判断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才论以犯罪,只要有这种危险状态,既可构成犯罪既遂的危险犯。所以,判断是否“足以”是关键。
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判断的标准是根据行为属性的客观标准。但是,客观标准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如时间、地点、方法、环境等因素与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有无密切的联系,否则,就不能说具有“足以”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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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类犯罪的主体特征
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有些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或者只能由单位构成。
(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
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而言:一是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有些只能是直接故意,有些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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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对于出于故意的来说,必须注意,有的故意的内容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即直接故意的犯罪,有些故意的内容是指向特定的对象,但是,是足以危害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时,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认定,并不是客观归罪,因为该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是指向特定的对象,是直接故意,但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后果则是持有放任的故意,这一后果是在其认识之中的,属于间接故意,所以,不要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作为同一内容,更不能认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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