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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奖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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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卫生行政奖励
(包括涉及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
序号
奖励主体
名称
条款/内容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
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3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6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7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
10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1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2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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