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示范基地特色品牌领军人物
认定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特色品牌、领军人物认定评选与管理工作,推动我市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沈阳市“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参照国家文化部和辽宁省文化厅有关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特色品牌及领军人物认定评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沈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文化产业开发、拥有一定数量和规模、形成较为完备产业链条的文化企业,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文化产业聚集区,均可申报沈阳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
第三条在沈阳市内注册并合法经营两年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各类
所有制文化企业,且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均可申报沈阳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四条凡在沈阳市行政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在国内外或地区内具有较大知名度,并在同类别经营中具有较强拉动辐射作用的各类文化产品品牌,均可申报沈阳市文化产业特色品牌(以下简称“特色品牌”)。
第五条遵纪守法,所领导的文化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对沈阳市文化产业发展贡献卓越的企业法人代表,均可申报沈阳市文化产业领军人物(以下简称“领军人物”)。
第六条沈阳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和特色品牌,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沈阳市文化产业领军人物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认定评选名额根据条件符合情况而定。
第七条市文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特色品牌和领军人物,在政策扶持、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获得沈阳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特色品牌和领军人物称号的,将作为必备条件,优先向省级、国家级相应认定评选推荐。
第二章认定评选原则
第八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特色品牌、领军人物的认定
评选,应遵循以下原则:
,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又要从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3有利于我市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建设。
、公平、公正,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整体发展规划,在用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
,具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有突出的文化产业特色和明确的发展定位;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实际投资额5000万人民币以上,总营业收入6000万人民币以上。
4. 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40%.入驻文化企业1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6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
以上。
,有专门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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