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任务督办单存根№工作任务督办单№
督办
事项
责任
单位
责任人
督办
内容
督办
时间
完成
时间
督办人
负责人
发单
时间
接收人
督办
结果
备注
督办
事项
责任
单位
责任人
督办
内容
督办
时间
限期完成时间
督办人
负责人
备注
工作任务督办单存根№工作任务督办单№
督办
事项
责任
单位
责任人
督办
内容
督办
时间
完成
时间
督办人
负责人
发单
时间
接收人
督办
结果
备注
督办
事项
责任
单位
责任人
督办
内容
督办
时间
限期完成时间
督办人
负责人
备注
督办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镇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得到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对镇党委会及镇长办公会的重要决定,镇领导批示、直接交办或转交事项的督办;负责对各部门日常工作、计划完成的事项进行督办;负责镇领导交办的其他督办事项。
第三条督办工作的要求及考核
1、督办职能部门根据督办事项,填写《工作任务督办单》,发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拖延。承办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落实本部门的督办工作,实行责任制。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2、督办职能部门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督办任务,对督办事项推诿搪塞、拖压不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对当年累计3次被督办的单位,由镇纪委、监察室对其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
3、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各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督办部门对承办单位报告的督办材料,必须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发现不符合办理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与承办单位联系,责成其补报结果或重新办理,并对其予以通报,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考核。
4、承办单位在完成任务后,须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作任务督办单》回复督办单位,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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