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不起诉讲课(学院2008).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讲不起诉概述
一、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在司法制度史上,随着两个基本变革即起诉和审判的分离,以及公诉的发展与私诉的分离产生了公诉权,即代表国家提请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力。在现代刑事诉讼以国家追诉主义占主导的情况下,刑事公诉权是最普遍最重要的刑事追诉权。就公诉权本身而言,对构成犯罪、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起诉,也就意味着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或其他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决定不起诉。从公诉制度设立的意义看,近现代刑事司法将审判与起诉分开,同时也将侦查与起诉适当分离,从而设立由检察官起诉的制度,就是要在将侦查终结的案件送到法院审理之前再作一次筛选和过滤,防止将那些不适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交付审判,以实现司法的效率以及迅速实现人权保障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页。
。因此检察机关终止刑事诉讼决定不起诉的权力,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上或者实践中已经得到普遍认可。
所谓不起诉制度,是指因案件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或者没有追诉必要,决定不将其提交管辖法院审判,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的制度。
二、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演变
从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形成上看,经历了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制度与免予起诉制度并行到1996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取消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不起诉范围的发展过程。
1、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起诉制度: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十一条、第
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四条对不起诉的条件、复议、复核及申诉程序和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我国79年设立的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活动。
2、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免予起诉制度: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和第一百〇三条对免予起诉的条件、免予起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免予起诉的复议、复核及申诉程序和期限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免予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制度。
可见在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制度与免予起诉制度并行,免予起诉与不起诉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因而二者在适用条件上有严格的界限。
3、免予起诉制度的废除和不起诉范围的扩大
免予起诉制度,实际上是对一些不符合不起诉条件,提起公诉又不太适宜的人,采取一种介于提起公诉和不起诉之间的处理方式,它对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对轻微刑事案件及时了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不经法院审判程序就认定有罪,不符合法制的原则;二是实践中,对有些无罪的人决定免予起诉,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有些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却给予免予起诉,放纵了犯罪。特别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免予起诉率过高,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批评,引起了对免予起诉制度存废的激烈争论。
经过对免予起诉制度存废的激烈论战之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机关综合各种意见、建议,取消了免予起诉,但将其合理因素移植到不起诉中来,即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在基本原则部分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从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来看,都与免予起诉有所区别。
(1)相对不起诉只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不具有定罪效力,这与免予起诉确定被免予起诉之人有罪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2)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这两个条件,因而其适用范围较免予起诉有所缩小。这样修改,既保留了原来免予起诉制度中的合理内容,又消除了免予起诉制度中容易造成负面影响的内容;既体现了国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又符合现代法治原则。
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制度
1996年我国修改不起诉制度,除了增加了相对不起诉,还增加了“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即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加上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起诉”,现在称绝对不起诉,我国的

不起诉讲课(学院2008)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 文件大小314 KB
  • 时间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