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广州家谊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方) 广州岛内价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路416号之一、418号二、三层
乙方(承租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商场商铺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租赁商铺的位置、面积及用途
,面积为㎡的商铺(简称“该商铺”)租赁给乙方用于开设项目的商铺经营用途;乙方租赁之商铺的基本情况详如附件商场平面图中商铺编号为的红线图所示,乙方同意按该商铺现状承租。
第二章租赁期限及商铺交付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以下简称“租期”);期间天为免租期,从年月日起至该免租期期限届满之前一日止。免租期届满后,无论该商铺是否已经正式营业,乙方均应于年月日起向甲方计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合作,视当时情况另行商定。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铺,具体交付日期另行确定。交付该商铺时,甲、乙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进行商铺移交;并在移交该商铺及设施设备的物资清册上予以确认,作为合同附件;确认书签署之日,为该商铺正式交付之日。
第三章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元(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角分)作为本租赁合同的定金,该笔款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一次性付清;合同期满后或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并交还该商铺及约定的设施后十天内由甲方一次性将该笔款项退回予乙方(不计利息)。
¥ 元(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角分)作为本合同双方的交易条件;因此,双方确认该费用不论于何
种情况导致的本合同之任何变动,甲方均不需予以退回。
乙方从起租日起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缴付租金:
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为¥元;
⑵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为¥元;
⑶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为¥元;
⑷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为¥元;
⑸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为¥元。
首月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缴付,乙方并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如果起租日并非在当月的第一日,该月租金按实际应计租赁日数占整月租金(每月按30天计算)比例计算。免租期间该商铺除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煤气费等)由乙方支付;乙方应在缴交租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代缴的费用。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按时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商铺予乙方。
协助乙方办理报建、工商营业登记等有关经营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有权在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商铺的建筑结构及消防、供应水、电系统等部分进行检查、维护;因检查、维护而导致商铺的营业受影响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每年的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5次。
甲方对于乙方的商铺布置、商品陈列有权根据商场的整体性布局和经营方式的需要提出合理化建议,乙方应当采纳执行,不得无理拒绝。
甲
百货超市商铺租赁合同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