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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诉管辖权的案例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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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A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原告A住所和工作单位均在北京市北城区,被告B虽然家住北京市南城区,但其工作单位却在L省三河市,其户口也在三河市。北京市南城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2001年10月,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给北城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B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B也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人所在单位现已搬迁L省D县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审理。2003年3月,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既然已从L省三河市迁至L省D县,就应由L省三河市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D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是又将该案材料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03年12月,L省D县人民法院接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被告已于2000年11月返家休养1年以上,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又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1)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2)原告于2001年提起离婚之诉时,本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3)若原告于2003年12月提起离婚之诉,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若2003年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是否受理?若受理,法院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参考答案】: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和《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理由如下
,受理法院是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才是正确的。因此北京市南城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原告住所地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又将案件自行移送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并且已经开始进行了审理活动,却又以被告工作单位地址变迁为由,将案件退回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这是错误的。因为三河市法院的做法违背了《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
4. 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又第二次将案件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使案件在人民法院之间重复移送,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是十分错误的;
,如果认为由于被告离开住所地已经1年以上,本院审理该案确有困难,可以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与依法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得再行移送。    
【答案解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和《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受理法院是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认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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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