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与本质
——民法总论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概念:
人们在生活、生产活动中所形成的财产支配和交换关系。
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2)财产关系的建立、变更、消灭一般基于自愿;(3)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一般为等价有偿。
范围:
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关系等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2、人身关系
与特定人密不可分,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2)与特定人不可分离;(3)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4)可以成为财产关系的发生前提。
一、民法的概述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之分。
凡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一、民法的概述
(三)民法编纂体例
1、罗马式
仿效罗马法学家盖尤士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的体例,分为三编:人法、物法、诉讼。
《法国民法典》采此例,但将诉讼排除在外,分三编: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限制、取得财产的种方法。
一、民法的概述
(三)民法编纂体例
2、潘德克吞式
潘德克吞,即罗马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中的《学说汇纂》)的音译。潘德克吞法学,是指19世纪德意志法学通过对《学说汇纂》的研究构成的近代民法理论体系。
《德国民法典》才此例。分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趋势采此例。
二、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
(二)民法是私法
关于私法的几种学说:
目的说: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为公法;以保护私益为目的的为私法。
效力说:产生权力关系的为私法;产生平等对立关系的为私法。
主体说:主体一方为国家、公共团体的为公法;双方均为私人的为私法。
统治关系说:双方有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统治主体说:规定统治主体(国家)生活关系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
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和利益。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动。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
国家干预私法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三)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法不禁止,即为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立。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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